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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拆迁许可证已非拆迁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5-12-17   阅读:1423次
   在网上搜索“拆迁”一词,很容易看到这样的定义:“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因此,随着被拆迁户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常常出现这样的疑问:“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要拆房,合法吗?”针对被拆迁户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记者专门咨询了著名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赵健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拆迁的上述定义,应当说已经过时了。  实际上,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记者不解,于是替被拆迁户询问京平律师:难道现在拆迁都不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了,可以直接随便拆了?

   赵健律师笑笑,说显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废除,不再给开发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而是切断了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寻求后续行政强拆的途径,旨在让幕后的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现身。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如果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需要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看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废除,应当说是保护了被拆迁户。不过,实践中不少被拆迁户表示,即使到了2011年以后,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但是拆迁过程中仍然有开发商拿出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针对这一问题,赵健律师提醒被拆迁户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拆的依据。

   最后,赵健律师总结道:目前的拆迁是否合法,与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必然联系,而是需要看是否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征收手续。

   通过这次采访,相信许多被拆迁户关于拆迁许可证的问题都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不过,隔行如隔山,现实中关于拆迁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下次遇到诸如此类的疑问,恐怕还需要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对此,赵健律师也表示,京平律所乐意为全国各地的被拆迁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解答征地拆迁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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