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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拆迁条例 希望政策真正为老百姓说话

发布时间:2015-12-17   阅读:1021次
 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29日,两份民间意见书送达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书分别来自北京和湖南长沙,代表着5479名北京市民和7000多名长沙民众的声音。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指出,因受到视野及专业性、调查等方面的影响,公民的意见不太容易被直接采纳,相较而言,专家的观点则容易被采纳,“如果公民也来做这方面的调研,可能会顾此失彼,不如说一下自己的利益和呼声,可能更容易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

“签名多少和民意基础不见得是对等的。”毛寿龙指出,关键还在于理性的声音。

京版意见书

希望条例透明度更高

昨日上午,马立明等三位北京市民把建议书送到国务院法制办。主笔人骆淇椿说,这次的意见书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经过了3次修改,意见书的落款是5479名北京市民。

记者:你们是如何征集到5479个签名的?

骆淇椿:这些人虽然分布在不同地区,但都是集体诉讼原告,每个诉讼都会有一个诉讼代表,这些代表是相互认识的,我们把意见稿给代表,然后代表会给其他人看,大家看过后提出意见表态,这些人的信息再通过诉讼代表收集上来,我们进行登记,最终形成了5479人的集体意见。

记者:怎么能保证这份意见书能代表五千多个人的观点?

骆淇椿:我们每次意见形成后,都会给代表,然后由代表拿给各区的签字公民看,之后他们也会提一些意见建议,我们还会再根据他们的意见建议研究修改。

记者:这次提交有没有什么期待?

骆淇椿:如果说有所期望,就是希望这一条例制定的透明度能够更高。这样的一件大事,还需要进行再讨论、更广泛的全民讨论。

京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是由国家立项、国家用地、国家投资的建设活动,排除一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缺少对征收必须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国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这两个征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交给同级人大和所有被征收人,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房屋评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法律规定是房屋、土地综合评估。只规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缺少地产评估,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评估规定应去掉。

湘版意见书

“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

来自长沙岳麓区的浣铁军和他的四位老乡,昨日上午把一本“公民建议书”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书里有7000多名长沙民众的签名,浣铁军说,“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少公民说话的声音。”

记者:为什么想到用建议书去表达意见?

浣铁军:我们在维权这条路上走了很多的路,但都行不通。这条路(上书)我们从来没有试过,我们希望能在这里寻找到突破口。

记者:建议书是怎么写出来的?

浣铁军:建议书是我们连续好几天熬夜赶出来的。我们有一个Q群,里面有200多人,都是长沙各地的被拆迁户。我们针对湖南的拆迁情况做了一些走访,请教一些律师专家,对新政策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由3个人执笔写了4万多字的内容。

记者:如何看待你们各自的拆迁问题?

浣铁军:大家都是被拆迁户,平时的职业跟法律没什么关系。这次来北京,就像总理说的那样,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所以尝试着让拆迁政策的改变,惠及整个长沙市民。法律健全以后,维权就不会再出现流血事件。

湘版意见书摘录

◎补偿安置

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置换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安置房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建设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迁户。货币补偿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经济补偿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权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强制拆迁

征收人及其委托征收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交通等破坏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方式实施征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株连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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